×
登录后即可收藏
您还未登录,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
政策法规 / 关于转发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...

关于转发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的通知

川人社发﹝2023﹞9号
2023-04-27

关于转发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的通知

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转发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的通知
( 川人社发 ﹝ 2023 ﹞ 9 号 )

各市(州)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、国家税务总局各市、州税务局:

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 ﹝ 2023 ﹞ 19 号)转发你们,结合我省实际,提出如下贯彻意见,请遵照执行。

一、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,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 1% 的政策,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0.6%,职工个人缴费费率 0.4%,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4 年底。

二、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,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统一按照基准费率 0.2% 、 0.4% 、 0.7% 、 0.9% 、 1.1% 、 1.3% 、 1.6% 、 1.9% 的 80% 执行,即分别执行 0.16% 、 0.32% 、 0.56% 、 0.72% 、 0.88% 、 1.04% 、 1.28% 、 1.52%,实施期限至 2024 年底。

三、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税务部门要严格规范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缴费比例、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,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组织实施,做好降费核算工作,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。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,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、财政厅、四川省税务局报告。

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

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

2023 年 4 月 27 日

立即登录